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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       发表于 2012-8-27 14:45 |显示全部楼层

已办理

供电公司

办结时间

2012-08-28 08:27

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2#
供电公司       发表于 2012-8-27 17:12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根据河北省电力公司冀电农[2012]28号文件,《河北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计量表计管理若干规定》,对于用户新装、轮换的表计必须由县供电企业出资,产权属于县供电企业,对资产属于用户的表计,按照轮换周期逐步转换为县供电企业出资的表计。
该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换表公示,对用户计量装置进行轮换,应提前3个工作是公示,更换表计时,如用户不在家,应以其它方式通知其表计底数,拆回的表计应至少存放30天,以便用户提出异议时进行复核。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同时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多采取人性化的通知方式,以便让用户及时知晓旧表电量并确认,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考核。
忠心感谢您对电力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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