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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       发表于 2026-3-26 13: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查看: 79597|回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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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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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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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经南宫市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 1、原南宫市交通运输局公益岗夏立哲失业保险欠缴7个月(2022年6月—12月),职工医疗保险欠缴4个月(2022年6月—9月),情况属实。 2、与夏立哲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书》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双方约定执行。双方约定事项:(1)甲方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2)本着自愿原则,由乙方提出文字申请,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人事代理。(3)本人本着自愿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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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       发表于 2026-3-28 12:51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为什么至今没有回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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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2023年度先进单位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26-3-30 16:35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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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2023年度先进单位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26-4-9 09:36 |只看该作者
经南宫市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
1、原南宫市交通运输局公益岗夏立哲失业保险欠缴7个月(2022年6月—12月),职工医疗保险欠缴4个月(2022年6月—9月),情况属实。
2、与夏立哲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书》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双方约定执行。双方约定事项:(1)甲方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2)本着自愿原则,由乙方提出文字申请,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人事代理。(3)本人本着自愿原则,由乙方提出文字申请,甲方按相关法规和标准,为乙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南宫市交通运输局没有收到夏立哲的以上书面申请,南宫市交通运输局没有受到夏立哲委托,南宫市交通运输局没有主动为公益岗夏立哲交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前期欠缴并非南宫市交通运输局主观恶意导致,而是客观因素造成。一是,南宫市交通运输局没有收到夏立哲的以上书面申请;二是,南宫市交通运输局主动给夏立哲等同期公益岗做工作缴纳各类社保,做通夏立哲等同期公益岗统一思想后缴纳各类社保;三是,2022年人社系统进行省级并网改革,原邢台市社保操作系统升级为河北人设省级操作系统,新系统上线初期存在功能障碍,导致人员办理业务时重复申请单位编号,进而造成前期欠缴。欠缴发生后,南宫市交通运输局第一时间向南宫市社保局反馈并申请补缴,已尽到用人单位的勤勉履职义务。
4、夏立哲曾于2026年1月6日邢台市12345政务服务反映以上问题,工单号:DH9913050026010600。南宫市交通运输局第一时间委派专职人社工作人员多次和人社局相关部门联系申请办理夏立哲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补缴事宜,人社局负责同志多次明确答复“人社失业缴费系统不支持补缴”;医疗保险可在交通局续交,已通知其本人。
5、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欠缴、2022年6月至9月医疗保险欠缴,均已超三年才提出诉求,属于怠于行使权利,目的不明。南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夏立哲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因事实理由不足,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6、夏立哲就以上问题已于2026年2月3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6年3月25日开庭,南宫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立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立哲负担。”
7、南宫市交通运输局将和夏立哲本人一起向南宫市人社局反映,共同促进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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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       发表于 2026-4-10 11:35
针对贵局2026年4月9日的回复
1. 欠缴事实贵局已确认,法定义务不可免除:贵局已承认2022年6-12月欠缴本人7个月失业保险、6-9月欠缴4个月职工医保,根据《社会保险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失业保险更是强制险种,不以本人申请为前提,贵局以“未收到书面申请”免责,于法无据。
2. 系统升级是单位管理责任,不能转嫁损失:人社系统升级是贵局内部行政事务,同期其他公益岗人员社保正常缴纳,足以证明系统问题并非不可克服,本质是贵局履职失职,断缴责任完全在贵局。
3. 社保追缴无时效限制,“超三年”说法违法:根据人社部及最高法明确规定,社保追缴属于行政征收,不受2年/3年时效限制,贵局称“怠于行使权利”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4. 系统不支持补缴,贵局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系统无法补缴”是贵局与人社局的内部协调问题,不能免除对本人的赔偿责任。因贵局断缴导致本人无法领取失业金、医保年限受损等全部损失,贵局必须全额赔偿。
5. 一审判决不代表责任终结,本人将继续维权:一审判决仅驳回补缴诉求,未否定欠缴事实,本人已启动上诉程序,同时向税务、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追缴,贵局需配合完成补缴或赔偿,而非以“系统不支持”为由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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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       发表于 2026-4-10 11:41

1. 欠缴事实贵局已确认,法定义务不可免除:贵局已承认2022年6-12月欠缴本人7个月失业保险、6-9月欠缴4个月职工医保,根据《社会保险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失业保险更是强制险种,不以本人申请为前提,贵局以“未收到书面申请”免责,于法无据。
2. 系统升级是单位管理责任,不能转嫁损失:人社系统升级是贵局内部行政事务,同期其他公益岗人员社保正常缴纳,足以证明系统问题并非不可克服,本质是贵局履职失职,断缴责任完全在贵局。
3. 社保追缴无时效限制,“超三年”说法违法:根据人社部及最高法明确规定,社保追缴属于行政征收,不受2年/3年时效限制,贵局称“怠于行使权利”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4. 系统不支持补缴,贵局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系统无法补缴”是贵局与人社局的内部协调问题,不能免除对本人的赔偿责任。因贵局断缴导致本人无法领取失业金、医保年限受损等全部损失,贵局必须全额赔偿。
5. 一审判决不代表责任终结,本人将继续维权:一审判决仅驳回补缴诉求,未否定欠缴事实,本人已启动上诉程序,同时向税务、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追缴,贵局需配合完成补缴或赔偿,而非以“系统不支持”为由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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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       发表于 2026-4-10 12:46 |只看该作者

1. 欠缴事实贵局已确认,法定义务不可免除:贵局已承认2022年6-12月欠缴本人7个月失业保险、6-9月欠缴4个月职工医保,根据《社会保险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失业保险更是强制险种,不以本人申请为前提,贵局以“未收到书面申请”免责,于法无据。
2. 系统升级是单位管理责任,不能转嫁损失:人社系统升级是贵局内部行政事务,同期其他公益岗人员社保正常缴纳,足以证明系统问题并非不可克服,本质是贵局履职失职,断缴责任完全在贵局。
3. 社保追缴无时效限制,“超三年”说法违法:根据人社部及最高法明确规定,社保追缴属于行政征收,不受2年/3年时效限制,贵局称“怠于行使权利”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4. 系统不支持补缴,贵局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系统无法补缴”是贵局与人社局的内部协调问题,不能免除对本人的赔偿责任。因贵局断缴导致本人无法领取失业金、医保年限受损等全部损失,贵局必须全额赔偿。
5. 一审判决不代表责任终结,本人将继续维权:一审判决仅驳回补缴诉求,未否定欠缴事实,本人已启动上诉程序,同时向税务、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追缴,贵局需配合完成补缴或赔偿,而非以“系统不支持”为由结案。
请贵局于7日内就赔偿方案书面答复,否则本人将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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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       发表于 2026-4-10 14:40

南宫市人民政府


1. 欠缴事实贵局已确认,法定义务不可免除:贵局已承认2022年6-12月欠缴本人7个月失业保险、6-9月欠缴4个月职工医保,根据《社会保险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失业保险更是强制险种,不以本人申请为前提,贵局以“未收到书面申请”免责,于法无据。
2. 系统升级是单位管理责任,不能转嫁损失:人社系统升级是贵局内部行政事务,同期其他公益岗人员社保正常缴纳,足以证明系统问题并非不可克服,本质是贵局履职失职,断缴责任完全在贵局。
3. 社保追缴无时效限制,“超三年”说法违法:根据人社部及最高法明确规定,社保追缴属于行政征收,不受2年/3年时效限制,贵局称“怠于行使权利”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4. 系统不支持补缴,贵局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系统无法补缴”是贵局与人社局的内部协调问题,不能免除对本人的赔偿责任。因贵局断缴导致本人无法领取失业金、医保年限受损等全部损失,贵局必须全额赔偿。
5. 一审判决不代表责任终结,本人将继续维权:一审判决仅驳回补缴诉求,未否定欠缴事实,本人已启动上诉程序,同时向税务、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追缴,贵局需配合完成补缴或赔偿,而非以“系统不支持”为由结案。




9#
实事求是       发表于 2026-4-10 14:47 |只看该作者
交通局 发表于 2026-4-9 09:36
经南宫市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
1、原南宫市交通运输局公益岗夏立哲失业保险欠缴7个月(2022年6月—12月), ...


1. 欠缴事实贵局已确认,法定义务不可免除:贵局已承认2022年6-12月欠缴本人7个月失业保险、6-9月欠缴4个月职工医保,根据《社会保险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失业保险更是强制险种,不以本人申请为前提,贵局以“未收到书面申请”免责,于法无据。
2. 系统升级是单位管理责任,不能转嫁损失:人社系统升级是贵局内部行政事务,同期其他公益岗人员社保正常缴纳,足以证明系统问题并非不可克服,本质是贵局履职失职,断缴责任完全在贵局。
3. 社保追缴无时效限制,“超三年”说法违法:根据人社部及最高法明确规定,社保追缴属于行政征收,不受2年/3年时效限制,贵局称“怠于行使权利”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4. 系统不支持补缴,贵局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系统无法补缴”是贵局与人社局的内部协调问题,不能免除对本人的赔偿责任。因贵局断缴导致本人无法领取失业金、医保年限受损等全部损失,贵局必须全额赔偿。
5. 一审判决不代表责任终结,本人将继续维权:一审判决仅驳回补缴诉求,未否定欠缴事实,本人已启动上诉程序,同时向税务、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追缴,贵局需配合完成补缴或赔偿,而非以“系统不支持”为由结案。
请贵局于7日内就赔偿方案书面答复,否则本人将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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