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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希望能给个合理满意的打底

乞意果       发表于 2025-12-16 18: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查看: 31749|回复: 4

已办理

交警大队

办结时间

2025-12-18 09:49

该留言仅留言人及工作人员可见,不影响该留言继续办理

办理进度

交警大队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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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2025年12月13日8时50分,在南宫市朝阳街金都华府小区前,乞译斐驾驶车牌号为冀E163887电动自行车沿朝阳街机动车道由东向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南左拐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任明驾驶的车牌号为冀E8LM70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下车交谈,经过交谈后双方离开事故现场。后当事人乞译斐回家,因后背疼痛告知其监护人事情经过,随后当事人乞译斐监护人拨打了报警电话。 南宫市公安交管大队事故科民警接报警后,赶赴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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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乞意果       发表于 2025-12-16 18:25 |只看该作者

以上是事情的经过,我需要满意的答复

申请人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由东往西走,走到小区门口由北往南行驶,一辆不知道车牌号,的黑色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走到路靠右侧的时候发生碰撞,当时孩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已经摔倒,机动车下来两个人询问孩子情况,当时孩子已经懵了,只说了两句没事,询问孩子用不用去医院,当时孩子没有什么感觉就说不用,随后两人驾车离开,孩子回到家里说后背疼一问才知道原因,随后立即报警,在报完警之后交警查看了监控,我们想找到车主,交警回到的是看不清车牌号,道路上是个360无死角的摄像头,现在都是高清的,交警说看不到车牌号,我有异议,随后又拨打了报警电话,当时随即交警部门给的回复是周六日,等到周一在说,下午交警又来电话随即就说车主也立案了,而且也报了保险,还说那个人过去报案一看认识?才出过事故,我想知道如果我不报案的话他会不会去立案或报保险公司?着算不算自首?从交警打每个电话都在说是孩子的责任,那驾驶车辆的人就没有责任了?不应该联系一下家长吗?那怕给我们家长打个电话也行吧?他就一点责任都没了?就是孩子的责任了?我现在怀疑交警是不是跟驾驶车辆的人认识!他提供的行车记录仪不标准,我要求查看监控摄像头!
3#
交警大队 2023年度先进单位 2022年度先进单位       发表于 2025-12-17 10:02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4#
乞意果       发表于 2025-12-17 11:12 |只看该作者
补充异议说明

致:[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异议人:[本人],性别[你的性别],身份证号[你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你的手机号],住址[你的常住地址](系事故当事人[孩子姓名]的监护人)
关联事故:2025年12月13日南宫市朝阳街金都华府小区前道路交通事故(原事故认定书编号:130581420250004398)

针对南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就案涉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异议人在已提交复核申请的基础上,补充以下异议事实及理由,恳请贵单位在复核时予以重点核查:

一、肇事机动车方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存在明确过错且情节恶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联系相关部门。案涉事故中,肇事机动车与未成年人[孩子姓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驾驶人仅短暂询问便在未确认孩子真实身体状况、未联系其监护人的情况下驾车离开,导致孩子受伤后未能及时就医,后背疼痛症状直至回家后才被发现。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定救助义务,更忽视了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不足、无法准确判断自身伤情的特殊情况,客观上存在延误救治的风险,应作为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核心依据。此外,肇事方所谓“主动立案”是在异议人报警并多次催促后才发生,并非主动投案,完全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不能以此减轻其责任。

二、原办案单位调查程序严重违法,关键证据未依法核查,影响责任认定公正性

1. 高清监控未充分调取,取证存在明显疏漏:事发路段明确配备360度无死角高清摄像头,异议人多次要求查看完整监控以核实肇事车辆车牌号及事故全貌,但原办案单位仅以“看不清”为由拒绝,未提供任何技术排查报告或合理说明。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监控录像作为还原事故真相的关键证据,办案单位负有调取、核查的法定义务,其消极履职行为导致事故核心事实未能查清,属于程序违法。

2. 证据采信不公,拒绝异议人核查关键证据:原办案单位仅依据肇事方提供的“不标准”行车记录仪视频便认定责任,未向异议人出示完整原始视频,也未允许异议人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对于异议人提出的监控核查请求,办案单位先以“周六日”为由拖延处理,后又单方面告知“车主已立案报保险”,整个调查过程缺乏透明度,无法排除执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3. 办案人员存在利益关联嫌疑:原办案单位民警在沟通中明确透露“肇事方过去报案一看认识”,该表述让异议人有充分理由怀疑办案人员与肇事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责任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依法应回避却未回避,进一步加剧了异议人对认定结果的不信任。

三、责任划分显失公平,未遵循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责任倾斜原则

原事故认定书仅以“13岁孩子未达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自行车”为由,便单方面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完全忽视了肇事机动车方的核心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确属违法,但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的直接因果关系需客观认定——案涉事故发生在小区门口人员密集路段,机动车方负有更高的安全观察和避让义务,其未减速、未避让的驾驶行为才是导致碰撞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适当减轻非机动车方责任,即便孩子存在轻微过错,也不能过度加重其责任而免除机动车方的主要义务,原责任认定明显违反该公平原则,责任划分比例严重失衡。

四、强烈请求贵单位依法履行复核职责,重新全面核查事实

鉴于上述事实,异议人再次恳请贵单位:1. 责令原办案单位完整调取事发路段高清监控录像,依法核查肇事车辆信息及事故全貌;2. 要求肇事方提供完整、原始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组织异议人核对确认;3. 对原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及程序违法问题进行核查;4. 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及相关法律规定,重新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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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意果       发表于 2025-12-17 14:37 |只看该作者
我要求合理合法的给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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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 2023年度先进单位 2022年度先进单位       发表于 2025-12-17 16:19 |只看该作者
2025年12月13日8时50分,在南宫市朝阳街金都华府小区前,乞译斐驾驶车牌号为冀E163887电动自行车沿朝阳街机动车道由东向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南左拐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任明驾驶的车牌号为冀E8LM70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下车交谈,经过交谈后双方离开事故现场。后当事人乞译斐回家,因后背疼痛告知其监护人事情经过,随后当事人乞译斐监护人拨打了报警电话。
南宫市公安交管大队事故科民警接报警后,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调取路口监控摄像后,确定该案件嫌疑车辆,并按照车辆登记电话与车主联系确认开车人员,13日晚,与该车辆车主取得联系,锁定嫌疑车辆和驾驶员。(路段监控显示,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存在沟通情节,按照法律规定不适用于逃逸事故)随即,将该案件当事人传唤至南宫市公安交管大队,对其进行询问并扣留事故车辆。
12月16日南宫市公安交管大队对该事故下达了第1305814202500043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乞译斐付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明付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当事人乞译斐对事故责任存在异议,17日下午交管大队与当事人沟通复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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