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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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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4 11:39

关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调整的通知

录入:bgs  http://www.ngrk.net   2015-9-30  人气:128

  今年7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再婚家庭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实施这一政策公告如下:
  修正后的《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改为“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进行再生育,再生育政策从7月24日起正式实施。2015年7月24日(含24日)后已经再生育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女”家庭,要及时补办再生育证件。具体办证手续,可咨询当地计生管理部门。
特此公告

南宫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上信息是真实的么?为什么我们乡计生办的工作人员依据的还是修改前的条例?“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补充内容 (2015-12-28 21:32):
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可再生育一个
发布于:2015-10-14 15:53:31     被浏览 272 次     【打印】


    近日,邢台市卫计委接到省卫计委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指导[2015]1号),要求做好《条例》修改后的政策衔接和宣传引导工作。

    据悉,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后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5年7月2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将执法主体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二是将第十九条第(十二)项修改为“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较之前政策,增加了“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这意味着这部分人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作者:『未知』  来源:『邢台市卫计委宣教科』

办理进度

计生局尊敬的网友您好,我局已经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复合条件人员请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如有疑问请致电52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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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尊敬的网友您好,我局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十二)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九条( 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可以缩短生育间隔。我局对各乡镇计生办属于业务指导,不是主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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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       发表于 2015-12-29 10:54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您好,我局已经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复合条件人员请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如有疑问请致电52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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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黎明       发表于 2015-12-30 16:02 |只看该作者
计生局 发表于 2015-12-29 10:54
尊敬的网友您好,我局已经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复合条件人员请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如有疑问请致电5222268.

尊敬的领导您好:您的回复真及时,彻底解决了困惑在我心中很久的疑问!您可不可以再帮我解答一下下列问题?1、”我局已经按照上级文件执行“里的上级文件中关于”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是怎么规定的?2、乡计生办属于计生局的下级单位吗?3、乡计生办不落实政策、不受理,可以称得上是已经按照上级文件执行了吗?
4#
计生局       发表于 2016-1-1 21:43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您好,元旦放假暂时不能详细答复,开班第一时间帮您解答。
5#
计生局       发表于 2016-1-4 11:05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您好,我局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十二)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九条( 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二十六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四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可以缩短生育间隔。我局对各乡镇计生办属于业务指导,不是主管部门。为了解决您的问题,请告知乡镇及联系方式,或致电计生局政法科5228299转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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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黎明       发表于 2016-1-7 13:14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您的及时回复,并且回复的很清楚,对我帮助很大。最后两句非常贴心!
如在办理手续期间遇到困难,我会打您留的电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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