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政府网网络问政栏目 今天是

南宫民意通

账号:
密码:
注册

QQ登录

不合理的罚款

求公道       发表于 2015-10-20 23: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查看: 487737|回复: 2

已办理

南宫市国税局

办结时间

2015-10-23 14:52

该留言仅留言人及工作人员可见,不影响该留言继续办理

办理进度

南宫国税局我单位已受理

查看详细

南宫国税局尊敬的网民: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办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厅操作、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财务制度备案,你所在网厅操作时出现错误提示时要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网厅系统不会默认企业的财务制度内容,因为每个企业生产经营不同,其所使用的财 ...

查看详细

2#
南宫国税局       发表于 2015-10-22 09:09 |只看该作者
我单位已受理
3#
南宫国税局       发表于 2015-10-23 14:09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民: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办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厅操作、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财务制度备案,你所在网厅操作时出现错误提示时要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网厅系统不会默认企业的财务制度内容,因为每个企业生产经营不同,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各有不同。
     在服务厅内办理税务登记时,大厅人员均已告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相关事宜。   
    金三系统上线后,系统正在处于运行维护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均可同大厅主任丁洪民联系,电话:0319-5050006或直接到大厅咨询,办税厅设有纳税咨询岗位。谢谢合作!


                          2015年10月23日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fastreply! 回顶部 !return_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