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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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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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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经南宫市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 1、原南宫市交通运输局公益岗夏立哲失业保险欠缴7个月(2022年6月—12月),职工医疗保险欠缴4个月(2022年6月—9月),情况属实。 2、与夏立哲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书》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双方约定执行。双方约定事项:(1)甲方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2)本着自愿原则,由乙方提出文字申请,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人事代理。(3)本人本着自愿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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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2023年度先进单位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26-4-8 15:00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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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2023年度先进单位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26-4-9 09:36 |只看该作者
经南宫市交通运输局调查核实:
1、原南宫市交通运输局公益岗夏立哲失业保险欠缴7个月(2022年6月—12月),职工医疗保险欠缴4个月(2022年6月—9月),情况属实。
2、与夏立哲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书》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双方约定执行。双方约定事项:(1)甲方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2)本着自愿原则,由乙方提出文字申请,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人事代理。(3)本人本着自愿原则,由乙方提出文字申请,甲方按相关法规和标准,为乙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南宫市交通运输局没有收到夏立哲的以上书面申请,南宫市交通运输局没有受到夏立哲委托,南宫市交通运输局没有主动为公益岗夏立哲交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前期欠缴并非南宫市交通运输局主观恶意导致,而是客观因素造成。一是,南宫市交通运输局没有收到夏立哲的以上书面申请;二是,南宫市交通运输局主动给夏立哲等同期公益岗做工作缴纳各类社保,做通夏立哲等同期公益岗统一思想后缴纳各类社保;三是,2022年人社系统进行省级并网改革,原邢台市社保操作系统升级为河北人设省级操作系统,新系统上线初期存在功能障碍,导致人员办理业务时重复申请单位编号,进而造成前期欠缴。欠缴发生后,南宫市交通运输局第一时间向南宫市社保局反馈并申请补缴,已尽到用人单位的勤勉履职义务。
4、夏立哲曾于2026年1月6日邢台市12345政务服务反映以上问题,工单号:DH9913050026010600。南宫市交通运输局第一时间委派专职人社工作人员多次和人社局相关部门联系申请办理夏立哲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补缴事宜,人社局负责同志多次明确答复“人社失业缴费系统不支持补缴”;医疗保险可在交通局续交,已通知其本人。
5、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欠缴、2022年6月至9月医疗保险欠缴,均已超三年才提出诉求,属于怠于行使权利,目的不明。南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夏立哲提交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因事实理由不足,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6、夏立哲就以上问题已于2026年2月3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6年3月25日开庭,南宫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立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夏立哲负担。”
7、南宫市交通运输局将和夏立哲本人一起向南宫市人社局反映,共同促进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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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盼青天       发表于 2026-4-10 15:15 |只看该作者
回复对象: 南宫市交通运输局(针对贵单位关于工单DH9913050026010600的答复)

事由: 就贵单位4月10日关于本人社保欠缴问题的答复,本人现依据不可辩驳的官方证据与明确的国家法律,进行最终澄清与严正驳斥。贵单位的答复在关键事实上公然造假,在法律逻辑上完全错误,本人予以全盘否定。

 第一部分:核心事实证伪——贵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的陈述是虚假的

贵单位在答复中声称:“工伤保险是甲方主动参加并缴纳。”

事实真相如下:

本人上岗时间:2022年6月。

官方参保记录:经查询河北省人社厅官方平台“河北人社”APP,获取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清晰显示:本人工伤保险的“参保日期”为2022-09-16,“缴费起年月”为2022-09。

法律强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

结论: 贵单位在本人上岗后迟延三个月才办理工伤保险,已构成明确违法。贵单位在给市民的正式答复中,作出与官方系统记录完全相反的虚假陈述,此行为已超越工作失误,属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政务诚信
第二部分:逐条法律批驳——贵单位的所有辩解均不成立

(一)关于“协议约定需书面申请”:此说法完全违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参保义务是用人单位无条件的法定义务,任何将此义务转嫁给劳动者或附加条件的内部协议条款,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贵局以此无效条款抗辩,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漠视。

(二)关于“2022年系统升级导致无法缴费”:此理由纯属推卸责任。

事实对比不成立:2022年河北省社保系统升级是全省统一行为。南宫市其他单位的公益岗人员能够正常参保缴费,唯独贵局无法缴纳,这证明问题根源在于贵局自身的管理与操作,而非“系统问题”。

时间逻辑不成立:系统升级期为当年4-5月。本人社保欠缴期为6-12月,此时系统早已恢复。贵局将长达半年的不作为归咎于早已结束的“系统升级”,逻辑荒谬。

法律定性不成立:系统升级等行政管理事项,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未缴费的后果是补缴并承担滞纳金,而非“可以不缴”。

(三)关于“仲裁不予受理、法院驳回诉求”:这是对司法程序的曲解与滥用。

仲裁时效针对“劳动争议”,不适用于“行政征收”。社保欠缴的补缴,属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履行,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贵局混淆二者,是根本性错误。

法院驳回,可能基于“程序性原因”(如需行政处理前置)。这绝不代表贵局欠缴行为实体合法。引用《社会保险法》第45、55条(关于领取待遇的条件)来论证欠缴合法,是指鹿为马,荒谬绝伦。

核心从未改变:所有程序都绕不开一个铁的事实——官方记录证明贵单位在我上岗3个月后才参保。 任何判决都无法将这一违法行为变为合法。

 第三部分:最终诉求与法律行动告知

鉴于贵单位在事实与法律层面已无诚信,本人现提出最终、公开、不可妥协的诉求:

立即纠正与补缴:请贵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就“工伤保险按时缴纳”的虚假陈述,在本平台作出公开、正式更正。

依法为本人全额补缴2022年6月至8月的工伤保险、6月至12月的失业保险、6月至9月的职工医疗保险,并承担相应滞纳金。

后续法律与监督行动告知:
若上述诉求在时限内未获履行,本人将视同贵单位放弃协商,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向南宫市、邢台市纪检监察委员会实名举报贵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不依法履职等违纪问题。

向南宫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行政检察监督。

社会公开监督的最终告知:
若贵单位继续罔顾事实、拒不纠正,本人除采取上述法律监督措施外,亦将不得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政务投诉平台、新闻媒体及社交媒体(如微博、抖音、快手等)在内的合法公开渠道,如实陈述此事全过程,以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
事实胜于雄辩,法理高于一切。届时,一切后果由贵单位自行承担。

事实与法律俱在,民意与监督同行,请贵单位勿再试探公众智商与法律底线。
反映人:夏立哲

日期: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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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       发表于 2026-4-10 15:16 |只看该作者

1. 欠缴事实贵局已确认,法定义务不可免除:贵局已承认2022年6-12月欠缴本人7个月失业保险、6-9月欠缴4个月职工医保,根据《社会保险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失业保险更是强制险种,不以本人申请为前提,贵局以“未收到书面申请”免责,于法无据。
2. 系统升级是单位管理责任,不能转嫁损失:人社系统升级是贵局内部行政事务,同期其他公益岗人员社保正常缴纳,足以证明系统问题并非不可克服,本质是贵局履职失职,断缴责任完全在贵局。
3. 社保追缴无时效限制,“超三年”说法违法:根据人社部及最高法明确规定,社保追缴属于行政征收,不受2年/3年时效限制,贵局称“怠于行使权利”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4. 系统不支持补缴,贵局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系统无法补缴”是贵局与人社局的内部协调问题,不能免除对本人的赔偿责任。因贵局断缴导致本人无法领取失业金、医保年限受损等全部损失,贵局必须全额赔偿。
5. 一审判决不代表责任终结,本人将继续维权:一审判决仅驳回补缴诉求,未否定欠缴事实,本人已启动上诉程序,同时向税务、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追缴,贵局需配合完成补缴或赔偿,而非以“系统不支持”为由结案。
请贵局于7日内就赔偿方案书面答复,否则本人将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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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盼青天       发表于 2026-4-10 15:18 |只看该作者
回复对象: 南宫市交通运输局(针对贵单位关于工单DH9913050026010600的答复)

事由: 就贵单位4月10日关于本人社保欠缴问题的答复,本人现依据不可辩驳的官方证据与明确的国家法律,进行最终澄清与严正驳斥。贵单位的答复在关键事实上公然造假,在法律逻辑上完全错误,本人予以全盘否定。

 

第一部分:核心事实证伪——贵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的陈述是虚假的

贵单位在答复中声称:“工伤保险是甲方主动参加并缴纳。”

事实真相如下:

本人上岗时间:2022年6月。

官方参保记录:经查询河北省人社厅官方平台“河北人社”APP,获取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清晰显示:本人工伤保险的“参保日期”为2022-09-16,“缴费起年月”为2022-09。

法律强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

结论: 贵单位在本人上岗后迟延三个月才办理工伤保险,已构成明确违法。贵单位在给市民的正式答复中,作出与官方系统记录完全相反的虚假陈述,此行为已超越工作失误,属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政务诚信。

 

第二部分:逐条法律批驳——贵单位的所有辩解均不成立

(一)关于“协议约定需书面申请”:此说法完全违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参保义务是用人单位无条件的法定义务,任何将此义务转嫁给劳动者或附加条件的内部协议条款,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贵局以此无效条款抗辩,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漠视。

(二)关于“2022年系统升级导致无法缴费”:此理由纯属推卸责任。

事实对比不成立:2022年河北省社保系统升级是全省统一行为。南宫市其他单位的公益岗人员能够正常参保缴费,唯独贵局无法缴纳,这证明问题根源在于贵局自身的管理与操作,而非“系统问题”。

时间逻辑不成立:系统升级期为当年4-5月。本人社保欠缴期为6-12月,此时系统早已恢复。贵局将长达半年的不作为归咎于早已结束的“系统升级”,逻辑荒谬。

法律定性不成立:系统升级等行政管理事项,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未缴费的后果是补缴并承担滞纳金,而非“可以不缴”。

(三)关于“仲裁不予受理、法院驳回诉求”:这是对司法程序的曲解与滥用。

仲裁时效针对“劳动争议”,不适用于“行政征收”。社保欠缴的补缴,属于《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责任,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履行,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贵局混淆二者,是根本性错误。

法院驳回,可能基于“程序性原因”(如需行政处理前置)。这绝不代表贵局欠缴行为实体合法。引用《社会保险法》第45、55条(关于领取待遇的条件)来论证欠缴合法,是指鹿为马,荒谬绝伦。

核心从未改变:所有程序都绕不开一个铁的事实——官方记录证明贵单位在我上岗3个月后才参保。 任何判决都无法将这一违法行为变为合法。

 

第三部分:最终诉求与法律行动告知

鉴于贵单位在事实与法律层面已无诚信,本人现提出最终、公开、不可妥协的诉求:

立即纠正与补缴:请贵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就“工伤保险按时缴纳”的虚假陈述,在本平台作出公开、正式更正。

依法为本人全额补缴2022年6月至8月的工伤保险、6月至12月的失业保险、6月至9月的职工医疗保险,并承担相应滞纳金。

后续法律与监督行动告知:
若上述诉求在时限内未获履行,本人将视同贵单位放弃协商,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向南宫市、邢台市纪检监察委员会实名举报贵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不依法履职等违纪问题。

向南宫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行政检察监督。

社会公开监督的最终告知:
若贵单位继续罔顾事实、拒不纠正,本人除采取上述法律监督措施外,亦将不得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政务投诉平台、新闻媒体及社交媒体(如微博、抖音、快手等)在内的合法公开渠道,如实陈述此事全过程,以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
事实胜于雄辩,法理高于一切。届时,一切后果由贵单位自行承担。

反映人:夏立哲

日期: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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