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明确,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将从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40%—44%的比例用于对其补助。各地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应拨付给村医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按照国家规定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为25元,作为一名基层医务工作者,我们对于河北省的政策理解是-----人均经费乘以公共卫生服务分项权重,再乘以村卫生室所占工作比例 ,根据实际服务人数,其得数不能小于总经费的40%。 
请问领导 ,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在过去的整个2011年,我们办事处的所有农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和维护 
        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发放随访包及健康知识教育书籍 
        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 
        婴幼儿0-6周岁健康管理 
        产前随访(含孕早期随访) 
        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健康体检 
        叶酸发放 
        儿童接种建档、确定接种对象 
        通知儿童监护人 
        发现、登记、报告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 
        高血压随访及健康检查  
        糖尿病随访及健康检查 
        重型精神病随访       
今年又增加了配合饮水监测,食品相关从业人员信息搜集等好几项任务。 
 做了这些工作,虽然距离国家的要求还有差距,可是按照网上公布的《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 应该达到了公共卫生服务百分之四十的任务量.而且,市里经常派人下来检查工作,督促进度.相关医生在日常诊疗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可是,获得的报酬非常微薄。 
以我村卫生室为例,服务一千人口,2011年度几乎天天有随访,检查.仅仅得到了补助1600余元,距离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40%—44%的比例用于对其补助----即 2011年 25元*40%*1000人”  差距很大 。 
---------------我们想就此请问, 为什么我们领到的补助距离国家要求差距那么大。希望市局领导或者市委赵书记能够关注此事。 |   
 
办理进度
          市委社情民意办: 卫生局答复:
网民反映“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将从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40%-44%的比例用于对其补助” 的这一说法,属于对政策理解的不全面。按照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21号)文件精神,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乡镇卫生院承担60%,村卫生室承担40%。每人25元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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