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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农村宅基土地证

金南宫       发表于 2014-3-3 15: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查看: 166365|回复: 3

已办理

南宫市国土资源局

办结时间

2014-03-09 15:12

请问一下相关领导,我家在农村,有一处是祖上的地,原来用于农作物种植,现在想盖房,请问能否办理土地证呢???

办理进度

国土局网民您好,您反咨询的问题我们已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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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网民您好 现就您所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和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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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14-3-4 13:37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您反咨询的问题我们已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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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14-3-9 15:10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
    现就您所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和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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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14-3-10 10:02 |只看该作者
以上答复如有未祥,请拨打0319-5182038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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