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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说明

物价办       发表于 2014-3-2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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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管理服务可以分为基本服务和特约服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都必须保证基本服务。
       1、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收取费用。

       二、物业服务企业产生及物业收费管理
       1、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与业主委员会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进行合同约定。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2、房屋买卖合同未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前期物业收费等级标准可暂由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3、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备案制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价局和房管局制定的统一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理部门备案。
       4、特约服务和规模过小的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三、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2、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3、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的权益,履行自己的职责。提出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收集和反映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4、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四、代收费及其它收费
       1、小区属于电网企业对小区管理单位的售电即:供电企业抄总表再由小区物业转供到用户,导致了电费与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相差异。用户在未通过向电力企业申报一户一表改造解决之前,建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电费分摊情况进行监督并要求定期进行公示,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受聘于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服务标准、内容应进行合同约束,未尽事宜,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
       2、二次加压费:根据目前我市城市供水现状,高层楼房普遍水压不足,要满足业主的生活用水需要靠小区的二次加压设施,具体加压产生的费用以及业主分摊标准也应进行合同约束,并纳入业主委员会监督范围之内。
       3、小区业主交纳的卫生费,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标准为每户每月3元,与物业费中包含的清洁卫生费是两个概念。
       4、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一房一价”,将原来的供热管理网建设费、燃气初装费一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5、小区内的各项代收费及其它收费,都应进行合同约定,并纳入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范围之内。

       以上为物价办对群众较为关心、咨询较多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简约解答,如有遗漏或其他相关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5050290或直接到物价办进行政策咨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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