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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助] 我该找谁维权

来日方长       发表于 2014-10-9 21: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查看: 279741|回复: 8

已办理

紫冢镇

办结时间

2014-10-2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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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

紫冢镇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受理,将尽快给予答复,请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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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冢镇一、关于张保良与张红英宅基纠纷问题 两人所在街道为南北大街,宅基是由上任支书仝维义规划,街宽8.3米,后自南向北陆续建房,街北东侧三户实际建房外侵0.8米,西侧北头三户按规划修建,第四户张保良修建房时外侵1.5米,为使大街美观调直,村委会决定将街东侧再建新房一律外扩0.8米。当时协商此事时张保良、张保良东邻张红英宅均参加了商议此事,并表示同意。后张红英于2011年建房时,张保良后悔并阻扰张红英建房,经村委会多次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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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冢镇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14-10-17 09:0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受理,将尽快给予答复,请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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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冢镇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14-10-20 11:01 |只看该作者
一、关于张保良与张红英宅基纠纷问题
两人所在街道为南北大街,宅基是由上任支书仝维义规划,街宽8.3米,后自南向北陆续建房,街北东侧三户实际建房外侵0.8米,西侧北头三户按规划修建,第四户张保良修建房时外侵1.5米,为使大街美观调直,村委会决定将街东侧再建新房一律外扩0.8米。当时协商此事时张保良、张保良东邻张红英宅均参加了商议此事,并表示同意。后张红英于2011年建房时,张保良后悔并阻扰张红英建房,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张红英北房才得以建完,张保良又阻止张红英修建院墙,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张红英起诉至南宫市人民法院,最后邢台中院判张红英败诉。在此纠纷中,村委会进行了大量的调解、说服工作,不存在私自扩大宅基面积和偏袒一方的问题。
二、关于街道硬化问题
南白塔村是河北省农村面貌提升村,按照规划今年6月3日开始硬化街道。根据此条街道的现状,村委会决定按3米硬化街道,便道每边1.5米,张保良不同意,坚持要让硬化街道转弯。当施工队施工时,张保良阻扰施工,掀掉合子板,致使停工十余天。后经镇村干部及多方面人士说服调解,才勉强同意施工队重新施工,3米宽主道硬化完成。在便道施工时,村委会考虑到主道距其家门约1.4米宽,决定两侧各硬化1.4米,张保良坚持将便道修至3米主道距张红英、张兴隆二位宅基的2.5米处。但张红英、张兴隆不同意张保良的意见,村党支部书记仝再明、副支书张树忠、村委会副主任张华山多次找到张保良做说服调解工作,张保良拒不接受,并与村委会干部吵闹,声称要打架,致使便道施工无法进行,此段便道至今未硬化。
三、经调查,村支书仝再明在处理该问题过程中,始终以说服教育为主,态度克制,并没有指示施工人员以罚款一万元阻止施工队修本段街道便道。目前,镇村两级正积极配合,在做好双方思想工作的前提下,按期完成街道硬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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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村庄       发表于 2014-10-21 20:27 |只看该作者
纯粹是胡说八道,仝载明,你就继续胡编硬造吧,仔仲相关领导这样否决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你下来调查了吗?看现场了吗?看仝载明给保良后邻张华耀拉的墙头缩小宅基证尺寸捉弄保良。谁回复,请写实名,你们张书中,张华山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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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村庄       发表于 2014-10-21 21:45 |只看该作者
是张书记调查的结果还是仝载明的杰作以紫冢镇名誉结的 ,这样受欺压的村民就受他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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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天下       发表于 2014-10-21 22:00 |只看该作者
请问乡镇政府这是谁的意见,完全听从村支书的一面之词,你们到过现场吗?你们调查问过当事双方吗?,发表不负责任的回贴作为政府部门是负法律责任的,这明明是依上压下,依权欺人。望镇政府回贴此人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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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村庄       发表于 2014-10-21 22:08 |只看该作者
共产党员,不调查,不深入,听信一面之词就一紫冢镇名誉胡发表,经张书记同意了吗?发表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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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dewenti       发表于 2014-10-24 18:21 |只看该作者
能解决就受理,不能解决就往上转,请求领导不要把无助老百姓折腾得要死,请深入群众,勘察现场,举报与被举报各执一词,老百姓就靠上级父母官亲自下来观看现场,调查村民村支书仝载明是怎样捉弄老百姓的,紫冢镇把支书的意思往网上发是要负律责任的,这样只能把老百姓唤醒,乡村是一体的,老百姓同样受欺压,不服,老百姓决不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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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inengjiejue       发表于 2014-10-25 20:13 |只看该作者
南白塔村民张红英在2010年不按宅基证尺寸盖房,占据了伙同胡同的1米10,影响伙同胡同邻居的正常出行,侵害了伙同胡同邻居的合法权益,更主要的是使村里的主要交通要道变窄。2011年4月23日南宫人民法院判决;本院 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南宫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张红英的南集建清补字第291610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已确定原告张红英取得的是东西宽18.3米、南北长18米,面积为329.4平方米的宅基使用权,原告张红英应在确定的使用范围内建设,现原告张红英盖房超出宅基证的尺寸,已属违法。2011年7月20日又经邢台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尽管这样张红英还要违法建筑偏房,请求土管局领导帮我解决此事。仔仲领导你们看举报内容了吗?下来查了吗?到过现场吗?你们也这样欺压老百姓?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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