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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民意       发表于 2014-11-3 17:00 |显示全部楼层

南宫取暖价格制定的合法吗?

已办理

物价办

办结时间

2014-11-14 11:28

提供两个文件的部分条款,看看南宫市今年定的取暖价格是否合法?物价局是否违反了两个文件的规定?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管字〔2007〕37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2007年4月27日省政府令颁布了《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2007]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好该《办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五、规范热力价格管理,统一热费计量方式。《办法》规定“热费可以按照用热量或者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收。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一定比例计收热费的,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有调价计划的市,可结合热价调整进行规范;没有调价意向、又不符合要求的市,应尽快开展调研和测算工作,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的户型,合理确定不同的热费交纳比例。《办法》规定的计价面积占建筑面积90%的比例是最高限,各地情况比较复杂的,应在此范围内设计两个或三个档次不同的比例;要把握好不增加群众的热费支出,尽可能使多数用户不因计价面积的调整额外增加热费负担。同时,要认真做好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不能因此而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依法管价的意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办法》的具体实施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当地的热价管理工作符合《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办法》的落实涉及到建设等部门和有关企业,更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河北省物价局                                              二OO七年六月七日主题词:贯彻  热力  价格   意见抄  报:省政府办公厅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热费可以按用热量或者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一定比例计收热费的,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进按用热量计收热费,并制定具体收费办法,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的制度。


第二十条对冬季取暖用热的,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供热期供热。因特殊情况延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必须提前告知热用户,说明原因,并于供热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

第二十一条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质量提供服务。

因热力经营单位原因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温度等服务标准和供热质量的,热力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热用户说明原因。对冬季取暖用热的,必须于供热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对企业生产用热的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群体实行救助。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不执行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热力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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