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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人家五期已交房快3年了,到现在房产证还未办下来。住建局为什么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住建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这个问题我已经向住建局反映过好几次了,但至今仍然未见有任何进展,住建局是不是存在行政不作为呢?如果仍然不能解决此问题,我将逐级向上反映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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