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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办       发表于 2016-2-1 09:56 |显示全部楼层

已办理

物价

办结时间

2016-02-01 16:04

网友你好,你的问政我单位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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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办       发表于 2016-2-1 09:56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       
1、自2014年9月1日《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邢价审批[2014]2号)出台后,你所提到的邢价经费(2004)32号文件就已同时废止。为了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我省已于2015年5月1日起统一取消了收费许可证制度。新《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属于政府定价,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内容。
2、小区验收及物业服务等级不在我单位的管理范围内。
3、小区的电费公摊主是由于小区用电,大都实行电网企业对小区管理单位售电,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户一表”供电方式,小区电费由物业服务公司代收,并非抄表到户,合表与户表之间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读数差异。解决小区电价高的根本途径就是电网企业加快“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取消小区管理者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电费这一中间环节,提高抄表到户率,为用户提供便捷的电费、电价查询手段和缴费方式。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区生活用电,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我办已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督导供电企业尽快落实抄表到户实行直供直管,从根本上解决小区用电问题。
   为了保证各位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议你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了业委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各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衷心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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