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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办结时间

2017-03-17 14:28

我的爷爷在解放战争中牺牲,去年乡政府让去换烈士证,说给我父亲发补助,新证给发了,但是什么时候给发钱,迟迟没有动静,邻村的一个人已经领了,请问领取补助需要什么条件,以及每个月能领多少,另外怎么办理?谢谢!

办理进度

民政局你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单位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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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你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单位给予以下答复:您可以来民政局优抚科进行查询。可以拨打电话5222632-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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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eiminqingming       发表于 2017-1-13 11:24 |只看该作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冀民〔2014〕8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组织部、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其中,城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省内每人每年负担1200元。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9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45元。其中:抗日时期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2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318元;解放时期和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66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138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9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968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6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9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728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280元定期生活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96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上述省内负担资金,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的中央专款省、市、县配套比例进行分担。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四、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老党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50%,省内承担部分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管理办法》确定的配套比例进行分担。
五、各级民政、组织、财政部门要加强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
附件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7830        15470        14630
农村        11160        10650        10210
一直在维护,一直在改变
3#
weiminqingming       发表于 2017-1-13 11:29 |只看该作者
为革命做贡献、做出牺牲的烈士遗属应该得到抚恤和补贴,这是最起码的,市民政部门要积极、热情对待,不要推诿扯皮,刁难,要严肃对待,尊重事实。
一直在维护,一直在改变
4#
weiminqingming       发表于 2017-1-13 11:40 |只看该作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定州市、辛集市)民政局、组织部、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见附件1。
  调整后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见附件2。其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200元。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9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0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45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42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318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06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138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4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95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2808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31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2208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3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960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二、各地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原则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各地在审核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特别要将符合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三、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老党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50%,省内负担50%。
  四、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省内负担部分按原比例分担。
  五、各级民政、组织、财政部门要加强抚恤补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配套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20320          17610          16640
  农村          14510          13850          13270
       
一直在维护,一直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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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minqingming       发表于 2017-1-13 11:51 |只看该作者
民政部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四)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定期更新机制。
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逐级联合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本地区部分烈士子女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员身份核查认定、数据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密切协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
(二)严格掌握政策,执行落实好政策。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准确地界定相关人员的身份,做到不错、不漏、不留死角,实事求是地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核实、核准。要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统一政策口径,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在组织实施工作中,要建立工作责任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各地的工作进展、工作落实、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一直在维护,一直在改变
6#
民政局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17-3-14 11:22 |只看该作者
你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单位已受理。
7#
民政局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17-3-14 11:23 |只看该作者
你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单位给予以下答复:您可以来民政局优抚科进行查询。可以拨打电话5222632-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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