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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工信局       发表于 2017-5-1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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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工业领域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2015-2017)》,规范我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加快我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步伐,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工业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的产品。
工业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条 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合理性。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鉴定范围
(一)列入河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指导计划的产品、技术。
(二)对于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国防等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具有河北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三)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四)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六)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省有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
(二)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标准的采用和制定、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三)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请鉴定材料
(一)河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表(附件)
(二)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工作报告
(四)技术研究开发报告;
(五)成本核算报告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六)产品标准;
(七)检验报告;
(八)用户意见(两家用户以上);
(九)国家和省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或专利证书。
(十)设计与工艺图表
第十条 鉴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鉴定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业协会预审,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预审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预审单位的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确定鉴定方式。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委托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鉴定工作。委托单位在鉴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通过后核发统一制定的《河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鉴定方式分为三种
(一)检测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规定或约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二)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结论。根据需要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的专家测试组到现场进行测试。
(三)合同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
第四章 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申请表,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五)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鉴定组织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和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务(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具有经验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5名,原则上为单数,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
(五)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的责任
(一)接受鉴定组织部门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有权要求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起草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全体成员应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要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鉴定的工作人员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今后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新产品、新技术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比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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