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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温馨提示

食药监局       发表于 2017-8-18 10: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查看: 512841|回复: 1

食药监局温馨提示:机关事业单位食堂、企业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学校幼儿园(含小餐桌)食堂、个体加工厂食堂等单位,需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方能从事供餐活动,没有取得证件一律不得从事供餐活动。 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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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jj       发表于 2017-9-7 09:20 |只看该作者
在水一方那在办龙虾美食节,他们符合上述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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