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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助] 关于南宫市道教人员相关问题

fayidaozhang       发表于 2018-2-19 16: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查看: 350949|回复: 2

已办理

民宗局

办结时间

2018-02-24 17:00

您好:
         我是净明宗坛西山万寿宫净明道  字第六零六一号传度弟子黄金良,法号黄法一,现居河北省南宫市董家庙乡李家村,想咨询一下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南宫市办理道教人员备案?
        2、道教价值人员证(道士证)如何办理?
        3、南宫市经过备案的道教活动场所有几个?分别是哪里?
        4、欲成立南宫市道教协会,需要什么手续或条件?

办理进度

民宗局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单位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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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宗局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单位给予以下答复: 1、关于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的问题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或跨设区的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相应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的,需经当地有关宗教团体审核、省宗教团体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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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宗局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18-2-24 15:54 |只看该作者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单位已受理。
3#
民宗局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18-2-24 16:56 |只看该作者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单位给予以下答复:
1、关于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的问题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或跨设区的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相应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的,需经当地有关宗教团体审核、省宗教团体复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2、关于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的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第八条: 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3、南宫现有已开放的道教活动场所是吕祖庙。
4、关于成立道教协会的问题,请向南宫市审批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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