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咨询的问题已获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邢台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关于印发《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邢医保发【2019】52号)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在境外就医的不予支付。
河北省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扫码或持本人社保卡支付购药;需住院的参保人员可微信搜索公众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注公众号,点“异地就医”,点“邢台”,点“我已阅读”,新用户注册,选择“新增备案人”,登记患者信息,完成,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转诊转院”或“长期异地居住”。 备案成功后务必把社保卡压在所住医院,以便成功网上结算。
如果有其他疑问可拨打电话0319-5701036(工作时间)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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