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南宫网南宫民意通南宫信息南宫党务公开网 今天是

南宫民意通

账号:
密码:
注册

QQ登录

[咨询求助] 关于张万学养羊大棚承包期内正常建护理大棚谁给个合理说法

张万学       发表于 2021-9-12 11:26

显示全部楼层 | 查看: 209685|回复: 17

已办理

段头镇

办结时间

2021-09-13 11:28

我是张万学,是段芦头镇西张庄村村民张玉宝的儿子,现就村北玉宝猪厂承包地块使用问题向两级党委、两级政府做一下情况说明。
为发展村域经济、提高村民生产生活水平,西张庄村党支部书记张福强同志在村北划定养殖区域,利用广播、走访等形式鼓励村民进行养殖业,经我们父子商量出资6.6万元以养猪养羊建立猪厂羊圈的名目得到了承包权并与村委会签定了承包合同。合同编码为130581104205000098J,承包土地地块名称以土地用途命名为2队玉保猪厂,编码:1305811042050000054,土地面积6.6亩。自2018年来我父子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业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全身心投入到了羊棚搭建工作中,为响应国家疫情期间居家隔离的号召,对羊只进行了围档以及进行植草代牧工作中,截至目前总投资35万元,在隔断的围档中,我们不用廉价的砖石混凝土,而是采用轻钢龙股、彩钢板,便于随时拆装移动并能很好的保护土地资源。
依据我们的承包合同,我们承包本身就是在村集体规划的养殖区建立养殖区为羊只搭建棚舍合情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因此我们种草养羊是不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我们在承包地没有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因此我们在土地使用权内搭建羊棚及人员临时性看护棚舍不用向上级报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此条即村委会同我们签属的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首先,养羊属于农业中的畜牧业,所以用途符合法律第(一)款规定。其次,羊圈不需要打地基,没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所以结论是不属于违章建筑。(对于农村的集体土地而言,违章建筑通常是指将农用地当成宅基地使用)
鉴于此,我肯请市党委、市政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处理一下玉宝养羊种草场所的棚舍搭建,不宜以违章建筑对我们依法养殖建棚舍进行处理。
  


办理进度

段头镇经调查,西张庄村张玉宝于2017年12月9日与西张庄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用于土地确权证书办理,并非承包地养殖合同。在确权证书上已明确标明该地块为基本农田,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文规定,进行养殖的农户需向村委会、乡镇政府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张万学在未向村委会、镇政府备案的情况下私自经行圈占及建 ...

查看详细

羊倌奇冤       发表于 2021-10-25 11:28 |显示全部楼层
私自变更相邻人员信息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羊倌奇冤       发表于 2021-10-25 11:27 |显示全部楼层
私自变更相邻人员信息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张万学       发表于 2021-10-25 10:45 |显示全部楼层
强拆后死亡的羊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张万学       发表于 2021-10-25 10:33 |显示全部楼层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张万学       发表于 2021-9-19 18:51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主要有: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六、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张万学       发表于 2021-9-17 15:43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张万学       发表于 2021-9-15 07:24 |显示全部楼层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万学       发表于 2021-9-14 07:03 |显示全部楼层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标准文本,明确备案和报备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本《通知》下发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张万学       发表于 2021-9-14 06:50 |显示全部楼层
名称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174/2019-00876       
主题

耕地保护监督
发文字号

自然资规〔2019〕4号       
发布机构

部委联合发文
生成日期

2019年12月17日       
体裁

通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自动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7日
张万学       发表于 2021-9-13 19:41 |显示全部楼层
段头镇 发表于 2021-9-13 10:55
经调查,西张庄村张玉宝于2017年12月9日与西张庄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用于土地确权 ...

你们用冀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答复我们,更坚定了我们不是违章建筑,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为作物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圈舍、养殖池(车间)、挤奶厅、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洗消转运、繁育、青贮窖、饲料库、管理用房,以及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和加工、秸秆处理、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10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超过1000亩的,配建辅助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1000亩增加5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看护房可以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生猪和奶牛养殖不受15亩上限规定;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严格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

(一)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些内容我们没有违背吧?你们断章取义为什么不放眼全文呢?
张万学       发表于 2021-9-13 19:28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冀自然资规【2020】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全面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为作物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圈舍、养殖池(车间)、挤奶厅、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洗消转运、繁育、青贮窖、饲料库、管理用房,以及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和加工、秸秆处理、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10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5亩;超过1000亩的,配建辅助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1000亩增加5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超过15亩。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看护房可以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生产和奶业振兴,生猪和奶牛养殖不受15亩上限规定;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严格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

(一)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其中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规模化生猪和奶牛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5%,但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20亩;水产养殖设施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强化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要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应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破坏耕作层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评估论证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同意使用后方可备案用地;未经同意的,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应在县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集中连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并及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开展全覆盖核查,省自然资源厅将不定期开展抽查。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一)引导科学选址。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组代表、经营者,在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指导下,在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低效闲置土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通过耕作层剥离、架空或其他保护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作层土壤。

(二)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业用地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后,经营者须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政府、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省级统一制式的土地流转合同。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出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出其承包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用地位置,设施类型和用途、种植(养殖)面积(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三)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经营者将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及项目用地边界、辅助设施、破坏耕作层、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等地块拐点电子坐标向乡镇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用地协议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用地拐点坐标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重新汇交有关备案信息。

国有农(牧、林)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国有农(牧、林)场指导经营者做好项目选址,与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做好政策衔接。本意见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需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本意见重新进行备案。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积极主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保障。各地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人力、技术、信息、“大数据”等优势,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选址、信息上图入库等方面主动提供服务。乡镇政府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及日常变更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和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工作。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

(二)严格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共同责任。经营者须按约定使用土地,严禁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对设施农业项目定期开展巡查,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并定期向乡镇政府报告,督促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风貌管控,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制止、早报告,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和交还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设施农业用地全过程进行监管,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全面掌握本区域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和发展趋势,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为确保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各地应公开监督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肃查处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不按规定使用土地的,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类型用于其他经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发现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冀国土资规〔2017〕1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14日
张万学       发表于 2021-9-13 19:23 |显示全部楼层
无言的悲哀,党的哪级组织说了算呢?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张万学       发表于 2021-9-13 13:49 |显示全部楼层
国法、合同都不算数,那么找谁去说理
张万学       发表于 2021-9-13 12:32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确定我们真正属于违章建筑,国家是有一个15日的限期自动处理的时限的,但你们在我们一直同你们按法律交涉的过程中,在双休日对我们进行强行拆除,是党和国家这样赋于你们漠视群众利益、坑农害农的吗?如果我们违背国法私自破坏国有土地用混凝土浇筑地面,使土地硬化板结不能复耕,我们自愿承担法律责任,但我们一没打基础夯实地面,二没用水泥浇筑地面,只是用轻钢龙骨及彩钢板围档起来,顶上覆盖的也是彩钢板,更是没有对国有土地进行伤害,你们不给解释的机会,声称任何合同,任何法律不用讲,航拍拍到你了你就自认倒霉,那我们的利益就没有保障了吗?,我们普通农民就应该是蝼蚁命任人宰割吗?
张万学       发表于 2021-9-13 11:52 |显示全部楼层
在承包土地之初,村支书动员的时候是让我们进行养殖,我们并按规定交纳了6万押金,做为党的一级政府难道出尔反尔,不实事求是、漠视群众利益吗?就是按冀2020年3号文件精神,我们在地块总面积14.8亩搭建羊棚也没有超限,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我们也没有违背条例,没有进行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违法操作,合同及承包证你们讲是方便确权进行的,没法律效力吗?那党组织就这样欺民骗民整民吗?一些基层官僚就这样践踏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吗?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段头镇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21-9-13 10:55 |显示全部楼层
经调查,西张庄村张玉宝于2017年12月9日与西张庄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用于土地确权证书办理,并非承包地养殖合同。在确权证书上已明确标明该地块为基本农田,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文规定,进行养殖的农户需向村委会、乡镇政府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张万学在未向村委会、镇政府备案的情况下私自经行圈占及建设羊棚、看护房。同时冀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其中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规模化生猪和奶牛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5%,但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做多不超过20亩”。按照南宫市自然资源局下发的2020年卫片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整治清单中,张万学养羊场所占土地均为基本农田,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应拆除复耕。
段头镇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21-9-13 10:11 |显示全部楼层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fastreply! 回顶部 !return_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