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西张庄村张玉宝于2017年12月9日与西张庄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用于土地确权证书办理,并非承包地养殖合同。在确权证书上已明确标明该地块为基本农田,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文规定,进行养殖的农户需向村委会、乡镇政府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张万学在未向村委会、镇政府备案的情况下私自经行圈占及建设羊棚、看护房。同时冀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其中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规模化生猪和奶牛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5%,但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做多不超过20亩”。按照南宫市自然资源局下发的2020年卫片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整治清单中,张万学养羊场所占土地均为基本农田,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应拆除复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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