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南宫教育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现将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根据邢台市教育局、邢台军分区政治工作处、邢台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邢政[2023]1号)要求,初中升学优待政策如下: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伤残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其他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10分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以上所规定的“录取分值”参照军人子女报考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最低分数确定。军人子女有其他优惠加分或者降分条件的,不再累计计算。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服役期间病故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需回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就读普通高中的,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社会认可度高的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三)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