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申请获取尚未公开的党务信息,党组织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党务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组织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经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党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党务信息的; (三)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根据南宫党务公开办发〔2012〕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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