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由市委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 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二)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三)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五)其他需归档保存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为完整保存党务公开工作各类档案资料,采取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同时对应保存(报刊、传真、影印件除外); (二)纸质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必须做到完整、清晰、真实、准确,电子文档应与相关纸质资料内容相符;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柜存放。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三)各单位党务公开资料保管按照《机关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和文书保管时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规定的时限进行保管。 (根据南宫党务公开办发〔2012〕7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