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党务公开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推进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聘请3—5名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资格条件 (一)公道正派,品行优良,群众威信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坚持真理,能够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二)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反映情况。 (四)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较好的意见建议和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 (五)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六)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 (一)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可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党组织批准予以解聘。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八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十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根据南宫党务公开办发〔2012〕8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