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宫市委办公室 南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乡科级及其以下单位公车购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政府,各办事处,市工管委,市经济开发区,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武装部党委,市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精神,在认真执行已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南宫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执行标准。全市乡科级单位购置公车执行排气量1.8升以下、18万元以下的标准;若本单位有两辆以上公车编制,从购买第二辆公车起,按12万元以下标准执行。财务独立核算的股级单位执行12万元以下的标准。 第二条 实行公示制度。全市乡科级及其以下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必须事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①公示时间:自购车单位到市纪委党风室领取《南宫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三个工作日内开始,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期满且党员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审批手续。②公示内容:购置单位及法人、用途、编制情况、资金来源、购车型号、排气量、价格。同时要公开市纪委举报电话(0319-5056011)、通讯地址(南宫市纪委党风室)和网上举报邮箱(ngjwdfs@126.com)。③公示形式:市行政大厅电子显示屏、《南宫晚报》、拟购车单位党政务公开栏。 第三条 实行专人盯办制度。为确保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公示内容购车,车辆采购时,市纪委、监察局要派员(每车明确一名责任人)全程跟踪盯办,严防批低买高等违纪现象发生,并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 严惩违规违纪问题。对逃脱正常审批手续购置或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的,一律收缴并公开拍卖或统一调配,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加重或从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对挪用救灾款、扶贫款、教育基金、集资款等专项资金、摊派或接受企业、管理对象赞助等资金来源不正确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有关条款之规定,加重或从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22日起实行。 (根据南宫办发〔2011〕11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