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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摘要)

2012-11-18 20:59| 查看: 4394| 评论: 0

信访条例(摘要)
(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县信访工作机构职责:①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②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③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④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⑤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⑥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2、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应载明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反映问题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多人信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③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对有以上行为的信访人,机关工作人员可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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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ngm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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