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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0-1-13 10:18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有效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禁止销售、禁止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三禁”)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三禁”区域为南宫市市域全境。

  二、在南宫市区域内,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销售、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销售和非法储存的种类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问责。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管理、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及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禁放工作方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五、供销社应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六、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控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控工作。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七、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供销社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监督举报电话

  南宫市公安局:110

  南宫市应急管理局:5058365

  南宫市城管局:12319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南宫市分局:12369

  十、本《通告》自即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南宫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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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i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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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李明太 2020-1-15 17:11
不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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