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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孔明灯将成为我市防火安全隐患

帮人问问       发表于 2015-2-13 10: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查看: 49333|回复: 7

该留言仅留言人及工作人员可见,不影响该留言继续办理
2#
赤心卫士       发表于 2015-2-20 14:20 |只看该作者
安监局所监督的单位是生产经营单位,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其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就是说安监局管理的对象是生产或经营单位,你所反应的问题不在安监局监督管理的范畴之内。
3#
赤心卫士       发表于 2015-2-20 14:23 |只看该作者
这位朋友你说的燃放孔明灯属于个人行为。所以不属于安监局的管理范围。
4#
帮人问问       发表于 2015-3-2 21:47 |只看该作者
赤心卫士 发表于 2015-2-20 14:23
这位朋友你说的燃放孔明灯属于个人行为。所以不属于安监局的管理范围。

谢谢你的回答,出售孔明灯属于经营行为吗?安监局应不应该管呢?
5#
赤心卫士       发表于 2015-3-5 16:32 |只看该作者
《安全生产法》中“行政法规中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你懂得!
6#
帮人问问       发表于 2015-3-5 17:36 |只看该作者
那这事该那个部门管呢?
7#
帮人问问       发表于 2015-3-5 17:36 |只看该作者
赤心卫士 发表于 2015-3-5 16:32
《安全生产法》中“行政法规中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 ...


那这事该那个部门管呢?
8#
帮人问问       发表于 2015-3-20 08:20 |只看该作者
贴子先发到安监局,后被转到公安局,现在被移到大厅。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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