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计委在其官网公开回复关于关于乡村医生收入的问题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指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补偿主要有3条渠道:
一是通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补偿。
二是通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获得补偿。主要是通过一般诊疗费进行补偿。
三是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从2011年起,各级财政按照每1个乡村人口每年5元的标准补助乡村医生,中央财政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东部地区不同比例予以补助,每年拨付21亿元左右。
对于这三项补助,做为本市的乡村医生,我们想问一下,
1.除了今年我市已经下发的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之外,2017年的一般诊疗费如何发放.
2.在2017年是否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有财政专项补助?如果没有的话,是什么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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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局: 尊敬的网友您好,一般诊疗费由签约医生向签约居民免费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核发一般诊疗费支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施行药品零差价后按网釆金额的15%给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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