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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商品价格提醒的告诫书

2020-1-28 13:43

  各市场主体:

  受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上涨、售罄缺货等情况,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的;

  二、除生产者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的行为,存在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许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如有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南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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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i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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