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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价办       发表于 2018-2-28 15:50 |显示全部楼层

已办理

物价

办结时间

2018-03-15 09:46

网友你好,你的问政我单位已受理。
2#
物价办       发表于 2018-3-7 16:32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
    经调查您反映的取暖费收费问题回复如下:收取时间段为2018年11月到2019年3月期间的取暖费用。关于首次供热的新建小区供热收费问题: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字〔2016〕132号)规定:自2016年6月21日起,对首次供热的新建小区实行整体供热、热费由开发商缴纳、计入房价、不再向居民收取。但由于商品房销售实施预售制,2016年6月21日前销售的商品住宅供热费用没有计入房价。为明确政策界限,请对照实际购房日期。如有疑问拨打电话:5050290继续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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