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我局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南宫市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方案(试行)》(南卫字〔2012〕第102号),方案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进行了细化,按照国家规定6:4的任务比,明确了村卫生室必须承担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并对补助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原定额补助不再单独发放。要求乡镇卫生院分配给村卫生室40%的公共卫生任务,按照工作量相对应的补助,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00元;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0元,我局将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本着“谁服务谁受益,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原则,以实际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量,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补助发放给承办人员。
感谢这位乡村医生对卫生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关注,以便于我市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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